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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受助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细则
2018-06-19 15:34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激励与引导受助学生自强自立、感恩社会、回报社会,提升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激励与引导受助学生自强自立、感恩社会、回报社会,提升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活动对象和要求

第二条参加对象。本办法所称受助学生是指当学年享受国家助学经、国家励志奖学金且有劳动服务能力的学生,当学年需完成志愿者服务时间标准:2000档(20H)、3000档(30H)、4000档(40H)、励志奖学金按照2000档标准计算。

第三条工作要求。

(一)志愿者服务活动采取学校需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由勤工助学中心组织及受助学生个人自行参加的方式进行。

(二)受助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活动,需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上课时间。审批权由各用工部门与勤工助学中心共同负责。

(三)活动要立足校内,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四)受助学生参加活动要注意安全,各用人部门需在活动开始前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严禁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或参与有严重污染、辐射等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

第四条工作方式与内容。可以集体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受助学生一般可参与以下活动:

学校大型活动服务工作;校内足球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图书馆、实验室、信息中心、后勤、等学校各个部门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受助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实行认证制度,由勤工助学中心发放《参加志愿者服务记录表》。《参加志愿者服务记录表》实行一人一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自制《参加志愿者服务记录表》或他人代为参与活动。

第六条《参加志愿者服务记录表》的认证:学校组织的活动,由主办部门盖章认证;登记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多报时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助学金的参选资格(由勤工助学中心同学进行现场审核)。每次活动结束、认证以后,由学生本人保管《参加志愿者服务记录表》,每年10月1日前交资助科审核。

第七条单个项目每人每天志愿者服务活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八条《参加志愿者服务记录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学院申请,由资助科审核后补发,已完成工时凭相关证明补签。

第九条受助学生每学年需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工时,不完成者,下一学年不再享受各类助困类奖励或资助。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受助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说明具体原因,经所在学院核实后,报资助科备案。

第十一条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全校受助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组织管理。每年审核工作结束后,填写《志愿者服务活动记录情况汇总表》于10月10日前交资助科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受助学生参加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不另发报酬。

第十三条学校大型活动短时间内需要用工人员较多时,勤工助学中心将直接安排到相应学院,由该学院提供人员到岗,学院将志愿者服务活动人员报备于勤工助学中心。

第十四条受助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公益活动情况将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和享受资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完成或未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公益活动的学生,以及弄虚作假,伪造记录的学生,由学校公益劳动考核领导小组对其做出缓发国家助学金或取消以后学年评优评奖和享受资助资格的决定,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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