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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
2014-06-12 09:33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省级各相关部门,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

2.2014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应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并正常持续经营。开办“网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

(2)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的,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二)申报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

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创业团队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团队负责人以团队名义提出申请。创业实体由领办人提出申请。开办“网店”的在校大学生,应在毕业年度3月31日前申请。

(2)受理机构

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受理;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创业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

(3)申请材料

由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2)。

由创业团队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团队负责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

创业实体应提供以下材料: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2.审查

(1)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牵头、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初审,对创业项目应组织专家评估。初审完成后,在平台所属高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校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教育厅。经教育厅汇总审核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复核,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厅、财政厅向高校出具审核意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分别于每年5月和10月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复核。

(2)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初审完成后,在创业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三)资金拨付

1.对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审核意见,向高校拨付资金,由高校组织发放。

2.对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审核意见组织发放。

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二、关于小额担保贷款

(一)在校大学生的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其就读高校提出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申报材料应附:领办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经高校集中审查并现场确认,由高校交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现行规定办理,由地方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高校应为申请贷款的在校大学生提供反担保。经办银行应将在校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单独统计,财政部门单独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二)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的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创业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进行工商注册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未进行工商注册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并按现行程序办理。

三、关于求职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年级的残疾学生,申请求职补贴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等材料。补贴标准、办理程序和经费渠道与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一致。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不重复享受。

四、关于创业培训补贴

高校对自主创业愿望强、有一定创业潜力和培训需求的在校大学生进行统计,并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求情况,制定年度在校大学生培训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及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关于社会保险补贴

对办理了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申领程序、补贴标准、资金渠道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相关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关于资金计划和统计

(一)资金计划申报

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由平台所属高校向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见附件3),教育厅审核汇总后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见附件4),扩权试点县(市)纳入所在市统一申报。

报送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15日。

(二)资金使用统计

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见附件5);各高校向教育厅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由教育厅汇总后,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三)为及时拨付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请各市(州)、各高校于6月10日前报送今年资金使用计划。

七、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另行制定。

八、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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