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为确保我系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现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特颁布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系在编教师和承担本系课程教学的兼职教师以及外聘教师。
第3条:本规定包括:
(一)日常教学工作的规定;
(二)实践教学工作的规定;
(三)课程考核工作的规定;
(四)开设新课程序的规定。
二、日常教学工作的规定
第4条:各课程任课教师须优先选用被推荐的国家级或省、市级优秀高职高专教材。
第5条:每位教师在新学期正式上课前,应确认本学期授课任务,并核实授课时间和地点。
第6条:教师在新学期开学后,应认真填写本学期所授课程的授课计划(一式三份),由系部审核后,统一上交教务处。
第7条:教师上课不得迟到、缺席,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教师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调课,应按照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办理调课手续,并确保通知学生。教师如临时因事、因病不能上课,应及时通知系部、教务处,事后办理调课手续。
第8条:教师上课前应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并记录在教师点名册中(为了防止丢失,不能另外附纸),学生的出勤率可作为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出勤率不佳的同学要及时与之沟通并联系班主任。
第9条:教师所授课程须有详细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教师每学期根据课程需要,可安排1-3次阶段测验,并将结果记入平时成绩。教师在上期末复习课时,主要是答疑,不能透露与试题有关的内容。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10条:教师在实施所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贯彻课堂传授知识和培养智能相结合的原则,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获得知识的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实践教学(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工作的规定
第11条: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课教案,担任实验课的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
第12条:实验过程中,任实验课的教师应进行巡回检查并指导,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操作。学生完成实验后,教师应对学生实验结果进行检查,对实验不合格的学生,教师应安排其重做。
第13条:任实验课的教师必须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实验成绩应按相应比例计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必须要有独立的考核成绩。
第14条:任实验课的老师应将学生的实验报告妥善保管或交系部存档。
第15条:学生校外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工作由专业教师担任。
第16条: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必须尽职。在学生选择论题之前,教师应对学生进行选题指导;在学生初步确定论文选题后,教师应指导学生如何收集资料和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在学生初步形成论文写作大纲时,教师应在论文布局,观点的论证,行文的规范等方面进行指导;在学生形成论文的初稿后,教师还应在论证的精炼,结构的紧凑和文字的通顺等写作技巧等方面给予指导。当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教师应审阅并写出评语,作出等级评定。
第17条: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专业实习报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的工作量计算参照系部制定的工作量核定办法。
四、课程考核工作的规定
第18条:教师所授的每一门课程都应有平时成绩及其书面记录。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中,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的比例,但最多不超过30%。
第20条:课程考核形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基础课及两个以上系部共有课程采取闭卷形式,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核形式由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试或考查的形式可根据本门课程的特点,采取笔试、口试、笔试和口试相结合及实际动手操作等不同形式。考试时间一般为1-2小时。
第21条: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命题。凡采取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必须同时出具A、B两卷(含参考答案),由教务处抽取其中一份进行考试。A、B两张试卷中,相同类型试题的覆盖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且试题不允许重复。
第22条:教师制作试卷底稿时要根据教务处规定的试卷格式制卷,不允许擅自更改格式。
第23条:教师出完试卷后,经所属教研室室主任及系主任签字后,由系部汇总上交教务处统一印刷。制卷时应仔细检查试卷内容、形式以及题量以及是否同时出好A、B卷。
第24条:每一门课程的监考人员应按教务员排定的监考表准时到位。监考人员须在考前2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仔细检查试卷有无错漏,如有应及时想系部及教务处反映,否则按教学事故论处。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包括向学生宣读监考指令、查处作弊现象、填写“考场情况表”等。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得坐下、看书、视线长时间离开监考对象以及中途离开考场。为保障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系部应派巡考人员认真巡查本系各个考场,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25条:期末考试完毕后,每一位任课教师应认真完成阅卷、学生总成绩的评定和学生总评成绩的登录工作。教师在登录学生总评成绩时,必须按照教务处规定在空白成绩表上手写登录成绩,并进行网上成绩登录确认。如需对登记成绩进行修改,教师须在修改成绩旁签名。
第27条:教师应在本门课程考试后的5天内(最后一门课程,要求在考试结束后的第3天上午),将试卷按学号顺序排列,学生考试成绩表一并交给系部,由系部收齐成绩表后统一汇总至教务处存档。
第28条:当学生遇到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时,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教师有义务为学生复核。如发现错误应及时修正。
五、开设新课程序的规定
第29条:新教师(指刚进入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进入我院任教职,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教学资格认定,满足要求的,完成开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课。
第30条:教师讲授本人从未开设的课程前,须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递交有关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教案以及教学参考资料,经系部组织试讲、论证,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