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学字[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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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四川省2015学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2年9月颁发《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普通高校国家资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14〕26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本科高校_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15〕37号)文件要求,现开展我校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各学院在拟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础上,组织各班认真开展国家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该项工作做实、做细、做稳,实现阳光资助。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明确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选条件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如下: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在校期间获得过一等奖学金,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各学期德育成绩85分以上,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各学期德育成绩85分以上;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上学年成绩排名在班级参评者中前10%;成绩超出前10%,必须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并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5)参评人必须是《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中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2014年9月1日至今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德育成绩76分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按照《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评定程序
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填写正式申请表—→学院资助小组审核、公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复核—→学校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批—→报省教育厅
四、经费发放、管理与监督
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是2014年度的经费,发放对象按一学年资助标准一次性评审,分学期发放。下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2013-2014年度的经费按一学年资助标准一次性评审,金额一次性发放。
各院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做好评选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加强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的教育引导管理工作,杜绝学生利用奖励和资助经费铺张浪费,使这笔资金真正用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对其中未缴清学杂费的学生要鼓励其在不影响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主动缴纳学杂费。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需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经费统一通过学校财务处进行发放。
六、报送时间及要求
1.国家奖学金
各学院须于2015年10月10日前将候选人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校学生处资助科,申报材料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和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纸质,一式两份)。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名单顺序整理。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后附在申请表后(胶水粘贴)。
(3)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教务处公章)
(4)表格填写可参照附件5填写要求。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学院须于2015年10月13日前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校学生处资助科,申报材料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2011版)》(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1版)》(纸质,一式两份),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名单顺序整理,不要装订成册。
(3)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教务处公章)
3. 国家助学金
各学院须于2015年10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校学生处资助科,申报材料包括:
(1)《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和《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统计表》(同时报送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
(2)《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学院保存备查。
以上纸质材料均须加盖学院鲜章。所有纸质材料均以此次下发的为准,不得改动格式,不得使用以往的或自制材料。
注:此次国家奖助学金除上述评审方式和材料外,从学生申请一级开始需全部从省教育厅资助系统填报,具体方式稍后发布。
附件: 1.本专科生“特别优秀”解释
2.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1版)
4. 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5. 2015国奖、励志填表要求
6.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7. 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8、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统计表
(附件在学校校园网及各学院书记OA中均可下载)
主题词: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评审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部) 2015年9月28日印发